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K****汽车的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