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K***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间禁止过户、买卖、抵押,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