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K***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间禁止过户、买卖、抵押,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