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16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曼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3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