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1136号
原告: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昭军,董事长。
被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剑雄,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巴顿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31日,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霄雷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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