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东蓝城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前进北大街中基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延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蓝城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王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东蓝城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02民初2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2562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256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曹忠毅
审 判 员 刘俊凯
审 判 员 高宗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建一
书 记 员 马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