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民初14225号
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段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