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864号之三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何跃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千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鹏妮,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杰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苏维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皋兰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傅成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章文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谷秋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千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杰颖商贸有限公司、皋兰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986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千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杰颖商贸有限公司、皋兰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千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杰颖商贸有限公司、皋兰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的财产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孟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