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6)甘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甘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家
审判员 何建国
审判员 李荷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