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2号
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甘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9029.56元、支付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欠付工程款利息47658.74元,两项合计256688.3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等合理损失。事实及理由:被告为红山康城13#14#楼工程总承包单位,201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原告分包红山康城13#14#楼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第一条外墙保温及涂料数量约定:外墙贴50㎜厚挤塑聚苯板,窗侧粘贴30㎜厚挤塑聚苯板阻火隔离带。涂料饰面外墙保温,不含涂料部分(50㎜,B1级)98元/㎡;涂料饰面外墙保温,不含涂料部分(30㎜,B1级)65元/㎡;阻火隔离带50㎜,不含涂料部分(A级)116元/㎡;外墙涂料(所有外墙面)20元/㎡。此价格已扣除税金及配合费,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发票。合同第二条工程量结算约定: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单价为依据,最终工程量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计算规则依照甘肃省定额计算规则,由双方审核确定。合同第三条货款支付约定:进度款按照项目部每月完成计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按比例统一分配支付。如当年工程未交工,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全部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后,工程款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交工后一个月内付至完成工作量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款,交工两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按期保质交工,现红山康城13#14#楼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量的确认文件,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809029.5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至今尚有209029.56元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基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甘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查明该主体不存在。原告以甘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退回原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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