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8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A区B5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邹玉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5日,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