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5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发展大街与中兴左街交口******。
法定代表人:郭凤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iv>
法定代表人:邹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867.29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867.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454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