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执保491号
申请人: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YRRL8E.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白春玉,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7702854182L.
关于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春玉、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鲁1728民初315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170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执保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