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276号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B5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邹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新,男,该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