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159号之一
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石广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广地、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