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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159号之一 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石广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广地、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菏泽继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庞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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