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B5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