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B5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 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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