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05民初7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于保军,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B5栋1-2层19号,(实际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岗产业园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化工集中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于保军、***、***、***与被告***、***、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于保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哈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76150元(其中***工资5600元、**工资22750元、***工资4600元、***工资1400元、***工资1400元、***工资16000元、**工资4200元、***工资15200元、于保军工资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经纬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行雇佣九名工人于2021年10月7日进入**公司,承建**公司车间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纬公司没有拨付工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共拖欠工人工资九人共计7615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答辩称,对原告诉请事实认可,对欠款金额认可。因**公司没给我钱,暂时无法支付。
***答辩称,对全部工人工资均不认可。我和***之间有协议,把工程包给了***。工人是***雇佣的。当初协议约定室内平台加室外架子总共工资26000元,其中支付给***10000元,后期**公司的工程加项,加了三吨钢材。甲方答应给加项的人工费4500元,我同意把这4500元给***。
经纬公司答辩称,我们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工地进行过劳务,被告***和***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我公司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原告诉请我方给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与黑龙江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车间钢构平台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0元,甲方(**)包料,乙方(经纬)包工,所有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劳务。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3吨钢材工作量,每吨按1500元人工费,合计4500元人工费。合同签订后我方按合同金额的30%付给经纬人工费18000元,由于工程量小和乙方约定15-20日完工,但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来回更换人员,实际干了70天,后期出现纠纷我们就不知道了。工程现已竣工交工了,工程款只付了18000元剩下的没付。增项的4500元人工费也没支付。我们跟原告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没有雇佣关系,我们不认识施工人员。我们只和经纬公司签订的合同,具体施工由经纬公司负责。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一份原件,证明拖欠9名原告工资76150元。
被告***质证认为:认可该《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是***出具的。
被告***质证认为:不认可76150这个数。正常13天的活人工费应该26000元。
被告经纬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这张表,我没见过,也不认识***,***签字的代表不了我们公司。
被告**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这张表,我们没见过,不知道这张表的存在。
证据2.原告在**车间改造干活的视频,证明原告在**公司干活了。
被告***质证认为:对视频认可,承认原告在那干活了。
被告***质证认为:对视频认可,但只承认原告***在这干活了,其他人干没干活不知道。
被告经纬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人我们没见过,光凭视频证明不了谁干活,干了多少活,证据力度不够。
被告**公司质证认为:对现场的录像承认,谁在那干的活我们不清楚。
被告***未向本院举证。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收条一张复印件,证明这个工程人工费为26000,***已经付给***10000元。
证据2.钢结构施工协议一份复印件,证明***雇***干焊接平台的活,人工费是26000元。
原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证据2均不知情。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协议本身认可,但是对工作量不认可。实际施工量比这个多。图纸没明确,后期增加了工作量。
被告经纬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不知情。经纬公司没见过证据2,**和没给我们出示过,但说过这个项目人工费就两三万。
被告**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证据2均不知情。
被告经纬公司未向本院举证举证。
被告**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哈尔**化工有限公司车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公司和经纬公司合作,按照合同打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证据2.《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公司向经纬公司支付合同30%预付款18000元。财务笔误写成货款了。
原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证据2均不知情。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可,是**公司和经纬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证据2不知情。
被告***、被告经纬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证据1、2均认可。
经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系被告***亲自出具的明细,能够证明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和拖欠工资的数额,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证据2因该视频内容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劳务法律关系和拖欠工资的事实,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的证据1能够证明其向***支付人工费10000元的事实。***的证据2能够证明***与***之间存在承包的法律关系,同时能够证明协议内的人工费约定为26000元。因此本院对***的证据1证据2予以确认。**公司的证据1能够证明**公司和经纬公司间存在承发包关系,该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证据2能够证明**公司已经支付给经纬公司工程预付款1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哈尔**化工有限公司车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经纬公司承包**公司的车间改造工程,施工内容为工作平台制作,承包方式为清包,承包价格为60000元(人工费,提供劳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公司预付30%工程款,完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尾款,**公司提供主材,包括甲氧气、乙炔、电焊条等辅材,乙方自带焊接平台所用工具(工程量包括:材料除锈喷漆,高3m平台制作,平台护栏,平台走梯,设备就位反应釜18台,平台铺板,平台上面小型钢架制作,1000L以下小罐就位,室外塔架一个);合同第九条双方权责中约定:经纬公司要严格按图纸及**公司交底进行施工,如经纬公司不按要求施工带来的损失由经纬公司自行负责。经纬公司在施工中所安排的施工技术工人必须达到专业水准,如经纬公司随意安排非专业人员施工给工程带来的损失与影响由经纬公司承担后果。**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经纬公司支付预付款18000元。合同签订后,经纬公司指派案外人**和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公司工地的现场施工管理。**和找到被告***,雇佣***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后期**和在未取得经纬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经纬公司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了***,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协议,仅口头约定由***按照**公司的图纸施工,转包的内容为包工不包料,承包费用为60000元。***承包工程后,于2021年10月7日与***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协议》,双方约定一口价26000元承包工程。协议约定:施工内容为图纸内全部内容(一)操作台主体、踏板、步行梯。(二)车间外钢架焊接支设。工序包括除锈、刷底漆、焊接、二遍漆。承包方式为人工费。承包价格为26000元。付款方式未做约定。工期为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双方权责约定***按照***要求,按时组织相关技术工人进场。***要对上岗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安全风险负全责。***不负责协调建设单位的工作关系,不能出现停工待料情况,如发生给***带来的损失,由***负责。***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人工费,如有违约***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追索人工费。***承包工程后,雇佣了九位原告为其工作,原告工资按照工种按日工资标准结算工资。案涉工程由***及九位原告具体施工,工程实际施工70余天。施工期间***和案外人**和向经纬公司申请领取人工费和材料款合计15000元(剩余工程预付款3000元在经纬公司处未支付)。经纬公司实际支付给***15000元。***用其中的5000元用于支付案外另一工程(**公司的车间暖气管道防爆灯工程)的材料费。剩余10000元人工费分两次支付给***。2021年11月7日***给***出具10000元收条一张。***收到***支付的10000元人工费后,***曾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剩余工资76150元未支付。2022年年初九位原告因迟迟拿不到工资,向昂昂溪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四被告支付工资。在昂昂溪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期间***向九位原告出具《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一份,认可拖欠九位原告工资共计76150元。九位原告向四位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增加的3吨钢材的施工工作量,**公司与**和、***协商确定每吨钢材的人工费为1500元,总计4500元。该增项的3吨钢材工作量由***和原告施工完成,但该4500元人工费**公司尚未支付。**公司当庭表示案涉工程虽未能按照图纸要求全部完成,但是**公司认可该施工已经完成,不再追究。经纬公司当庭表示对其现场负责人**和自行决定转包工程事宜并不知晓,并对**和的擅自转包的后果不予认可。被告经纬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更名为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雇佣关系导致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纠纷。九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九位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在施工完毕后向原告出具《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并认可拖欠九位原告工资76150元,故***应当支付九位原告工资76150元。
**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经纬公司,但截至工程施工完毕仅支付18000元人工费,剩余人工费42000元未支付给经纬公司,造成经纬公司、***、***均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因此**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欠付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外增加3吨钢材加工工程量,对于该部分工程,**公司只与**和、***进行了协商,并取得**和和***对增量工程人工费的认可。但该增项工程的人工费并未与***和原告进行协商,该增量工程人工费确定为4500元的约定对***没有约束力。该部分人工费属于双方未决事宜,需要继续协商确定。因该增加的工程量实际是由原告施工完成,同时**公司对增量工程人工费4500元认可支付给实际完成增量工程施工的人员,因故该4500元应当支付给本案原告。另外,在这4500元支付过程中**公司、经纬公司、***、***应当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增量工程的人工费数额如何确定的事宜。因***在为原告出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中已经包含增量工程的人工费,但本案诉讼中***对该增量的人工费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该增量的人工费数额应当由**公司、经纬公司、***、***通过另诉解决。
经纬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指派**和作为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故**和的业务行为为代理行为,应当由经纬公司承担责任。现**和在未征得经纬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经纬公司对该转包行为虽不予认可并不予追认,但经纬公司对该转包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纬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60000元,实际收到**公司工程预付款18000元,经纬公司承接**公司增量工程4500元,经纬公司实付**和、***人工费15000元,经纬公司尚有49500元工程人工费未予支付(60000+4500-15000=49500元)。经纬公司应当在承包协议约定的剩余49500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外人**和擅自转包工程,***在明知是经纬公司承包工程的情况下还与**和签订口头转包协议,二者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但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九位原告未起诉**和,故本院不告不理,对**和的责任不予处理。
***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组织施工不力,导致工程严重延期,从而产生案涉工程人工费多达7万余元,***虽垫付人工费10000元,但***对工程人工费欠款的产生仍负有过错责任,故***应对***的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张的**和口头承诺给其增加一倍的人工费的事实,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工资5600元、**工资22750元、***工资4600元、***工资1400元、***工资1400元、***工资16000元、**工资4200元、***工资15200元、于保军工资5000元,合计76150元。
二、***对***的拖欠原告工资76150元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哈尔**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500元的范围内对***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黑龙江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9500的范围内对***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3.74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