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青2893民初155号
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1元,减半收取计1915.5元,由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