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614号
原告: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黄路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全振,经理。
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卢耀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