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3民初1768号
原告:刘玉丰,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玉,系林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云,系林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景新,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
被告: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永和家园小区**东侧商服楼第四门。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双,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梁振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系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丰与被告曲景新、、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本案被告曲景新此前于2017年9月1日就案涉工程以(2017)黑0623民初1520号案件另案起诉本案被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7)黑0623民初152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