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瀚海金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云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椿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爽,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贵,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富公司)、上诉人大庆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云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志富公司在一审时对李云爽的诉讼请求提出了时效抗辩,且李云爽对该时效抗辩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作审理,且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另,一审法院对品诚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志富公司工程款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2元、上诉人大庆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2予以退回。
审判长 臧   国   燕
审判员 刘振影审判员杨社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海   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