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3民初815号
原告:刘海峰,男,汉族,住依安县。
被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梁振豹,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玉丰,男,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峰与被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玉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峰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刘海峰负担。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