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662号
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范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01(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新客运中心二期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2023年12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