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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662号 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范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01(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新客运中心二期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2023年12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麻雀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