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09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4,555.82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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