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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治安消防科、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684号
原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8397811W。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华,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治安消防科,,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翔鹰三路**
负责人刘启高,该科科长。
被告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翔鹰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治安消防科、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滕宏清
审 判 员  赵璐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梅 婷
书 记 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