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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0919号
原告: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煌。
原告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上海世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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