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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煌。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的执行依据为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093号仲裁裁决书,因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定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