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煌。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的执行依据为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093号仲裁裁决书,因南京晶谷鼎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定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