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83民初618号
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谢韶青。
委托代理人刘祎、罗焕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开平。
法定代表人陈富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支付全额支付讼争的工程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治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