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开行石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运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行石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运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8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拟稿单位
及负责人:赤坎法庭发送:当事人拟稿人:方灿章标题:
民事裁定书发文密级:印刷数量:校对:发文编号()字第号2015年9月6日封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大福区金碧花园B-1。组织机构代码:71922334-4。
法定代表人谢韶青,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是广东四维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是广东四维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运通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百合旧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温沃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运通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预收的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灿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梁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