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29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伊春市伊美区新兴中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2129546282N。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