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