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