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伊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07月21日作出的伊劳人仲字(2021)第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的养老保险费30000.00元,并于2022年03月07日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17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