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恢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款196226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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