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款196226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恢复执行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线上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77357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16069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