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执222号
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缴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将二审诉讼费8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交纳至我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将案件款80元和执行费50元已分别上交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和执行费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2018)冀06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已追缴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冀06执222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