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县南五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东北角/div>
负责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4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