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款196226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