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起俊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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