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伟,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5925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78582144Y,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公园路170号。
负责人:董文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604337223,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5号。
负责人:徐专,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春文
审 判 员  杨小影
人民陪审员  杨世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