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通信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于国。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81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案款344026.76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为5060.00元。 本院受理后,按被执行人要求及其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多家有权机关冻结且多数为农民工专户,无法扣划,本院已作轮候冻结;(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已对其银行账户作轮候冻结故暂未作查封;(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余344026.76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