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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胡家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李青海,该公司董事长。
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20)镇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经济开发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20)镇裁字第123号裁决书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巧林
审 判 员 孙 毅
审 判 员 徐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鲁前进
书 记 员 余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