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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等剩余款273630.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019年5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144元。同日,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111486.44元转至本院指定账户,并交纳执行费8426元。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款273630.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8426元,已由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恢3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