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2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系紫光测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4元,减半收取4962元,由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4962元退回上诉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强文静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