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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2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燕
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侯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紫光测控有限公司货款22320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原告30万元,余款432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原告可按未付货款总额2232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后的余额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7年5月30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紫光测控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17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4、2017年6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7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7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寄送了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限定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EMS反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2月5日签收本通知书,但至今仍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7年12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向本院发出协助函,告知本院因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人较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SPI”集团名下子公司,为刑侦案件的关联公司,故请求本院停止扣划、冻结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停止查封、扣押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停止提取、扣划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故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线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对寿光天合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质权。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99859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福禄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