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

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青0104执2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及诉讼费295553.9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陆续扣划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95553.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4402元已由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恢6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