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02270,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UPC4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1**20层12016、12018、12020、12022、120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4000元;驳回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4元,已减半收取计2967元,由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元,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55元;保全费2020元,由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履行期间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153.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号宝马牌汽车的登记过户手续,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无法处置。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再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1**20层12016、12018、12020、12022、12024室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履行期间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153.9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青海佳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