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滨河南路汇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南州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3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本案申请执行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案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7485.71元。经审查,我院(2015)喀执字第27号案件向本案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执行案款6627966.02元,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我院重审、高院终审后最终确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案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7485.71元。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7日,权利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1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遵义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后申请人喀什西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先行追加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后续再申请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我院提交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 孙  延  军
审判员 包  汉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阿布都 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