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576E。
法定代表人:郑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文亮,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689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928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付文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付文亮无大额存款,无车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所有车辆全部被查封暂无处置条件、无证券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付文亮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2021)黔0302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叶恒珏
书 记 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