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支付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租金631274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651274元;二、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28781.5米、扣件22250套、轮扣5721米、顶丝1806根、套管(20)826根、套管(30)398根;若未在前述期限内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则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需向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以上租赁物未予返还或赔偿前,应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钢管28781.5米×0.009元/米/天、扣件22250套×0.007元/套/天、轮扣5721米×0.02元/米/天、顶丝1806根×0.03元/根/天、套管(20)826根×0.03元/根/天、套管(30)398根×0.03元/根/天的标准计付租金;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56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存款较少,无冻结、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款项已冻结,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的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名下分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