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张俊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执1175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生、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凯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已做网络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无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零星银行存款,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502执1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书记员  花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