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张俊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02民初6035号
原告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林园艺公司)与被告***、被告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庞大物流公司)、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凯阳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凯阳运输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张俊生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林园艺公司、被告***、被告张俊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大物流公司、被告凯阳运输公司、被告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系肇事车驾驶人,被告张俊生系肇事车车主,无论***与张俊生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原告损失被告***、被告张俊生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庞大物流公司、被告凯阳运输公司系肇事车挂靠单位,应与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事故共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四件,(2020)皖1502民初405号案件预留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余额40000元,(2020)皖15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使用了31750元,(2020)皖15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使用了8250元,被告平安保险大庆支公司商业三者险已无限额余额赔偿原告奥林园艺公司的绿化树木损失,依法本案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被告张俊生、被告庞大物流公司、被告凯阳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绿化树木损失价格为70760元是否具有客观性,被告***主张该损失评估系原告单方评估,具体数额请求法庭予以核减;被告张俊生认为该损失评估鉴定人盖章不符合形式要件,评估结论未详细叙述参照物在评估时点的具体价值、测量工具的选择等评估过程,其证明力较低,不应作为定案根据。本院认为,按照本起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现场公安机关的精力主要在现场救援与事故勘验上,未对原告绿化树木损失进行登记有合理原因,在无公安机关登记原告绿化树木损失的情形下,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只能根据原告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绿化树木损失照片、现场查勘等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虽系原告自行委托,被告***、被告张俊生也对该评估意见提出了异议,但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驳该评估意见的理由与证据,也未在本院限期内申请鉴定,又该评估公司具有相应的评估鉴定资质,故本院对该评估意见予以采信,两被告要求核减或不予采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其受雇张俊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其以此为由主张本案损失由张俊生承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另案向被告张俊生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下述事实: 2019年9月11日4时10分,被告***驾驶黑M×××××(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92KM+700M附近,黑M×××××(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前方同向张海鹰驾驶的吉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后,黑M×××××(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推行吉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起冲出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侧翻并燃烧,致张海鹰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高速公路部分附属设施及道路右侧护栏外面部分树木、鱼塘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七大队第34019012019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道路右侧护栏外的绿化树木权属原告奥林园艺公司所有,原告诉讼前自行委托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绿化树木损失,该评估公司2020年9月17日作出“安诚价评[2020]PG200260”《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其价格为7076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5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黑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庞大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冀D×××××挂车挂靠在被告凯阳运输公司名下经营,黑M×××××(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张俊生。黑M×××××(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张海鹰近亲属刘英等起诉要求本案各被告赔偿,本院作出(2020)皖15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预留了40000元;事故受害人汪军因承包的鱼塘受损起诉要求本案各被告赔偿,本院作出(2020)皖15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100万限额的40000元赔偿余额内赔偿受害人汪军鱼塘存鱼损失31750元;事故受害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北管理中心因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起诉要求本案各被告赔偿,本院作出(2020)皖15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100万限额的8250元赔偿余额内赔偿受害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北管理中心路产损失8250元。 本案原告绿化树木损失70760元,经原告向各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我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一、被告***、被告张俊生、被告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凯阳运输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绿化树木损失70760元、评估费损失3500元计74260元,款汇至六安农村商业银行户名为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20000234751910300000018账户; 二、驳回原告安徽奥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533,1263,1030,0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张俊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宝华
书记员  张帮荣